(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12月24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執行監督/采礦權轉讓/協助執行/行政審批
裁判要點
生效判決認定采礦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轉讓方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并非對采礦權歸屬的確定,執行法院依此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出協助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通知書,只具有啟動主管機關審批采礦權轉讓手續的作用,采礦權能否轉讓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決定。申請執行人請求變更采礦權受讓人的,也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判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10條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日,錫林郭勒盟隆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興礦業)作為甲方與乙方于紅巖簽訂《礦權轉讓合同》,約定隆興礦業將阿巴嘎旗巴彥圖嘎三隊李瑛螢石礦的采礦權有償轉讓給于紅巖。于紅巖依約支付了采礦權轉讓費150萬元,并在接收采礦區后對礦區進行了初步設計并進行了采礦工作。而隆興礦業未按照《礦權轉讓合同》的約定,為于紅巖辦理礦權轉讓手續。2012年10月,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錫盟中院)。錫盟中院認為,隆興礦業與于紅巖簽訂的《礦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已經依法成立,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合同系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審批手續后生效的合同,對于礦權受讓人的資格審查,屬行政機關的審批權力,非法院職權范圍,故隆興礦業主張于紅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采礦權人的申請條件,請求法院確認《礦權轉讓合同》無效并給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對于于紅巖反訴請求判令隆興礦業繼續履行辦理采礦權轉讓的各種批準手續的請求,因雙方在《礦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礦權轉讓手續由隆興礦業負責辦理,故該院予以支持。對于于紅巖主張由隆興礦業承擔給付違約金的請求,因《礦權轉讓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處于待審批尚未生效的狀態,而違約責任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故不予支持。錫盟中院作出民事判決,主要內容為隆興礦業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按照《礦權轉讓合同》的約定為于紅巖辦理礦權轉讓手續。
隆興礦業不服提起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蒙高院)認為,《礦權轉讓合同》系隆興礦業與于紅巖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短降V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雙方簽訂的《礦權轉讓合同》尚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故《礦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但未生效,該合同的效力屬效力待定。于紅巖是否符合采礦權受讓人條件,《礦權轉讓合同》能否經相關部門批準,并非法院審理范圍。原審法院認定《礦權轉讓合同》成立,隆興礦業應按照合同繼續履行辦理礦權轉讓手續并無不當。如《礦權轉讓合同》審批管理機關不予批準,雙方當事人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另行主張權利。內蒙高院作出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錫盟中院根據于紅巖的申請,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隆興礦業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隆興礦業未自動履行,故向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其根據生效判決的內容,協助為本案申請執行人于紅巖按照《礦權轉讓合同》的約定辦理礦權過戶轉讓手續。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答復稱,隆興礦業與于紅巖簽訂《礦權轉讓合同》后,未向其提交轉讓申請,且該合同是一個企業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簽訂的礦權轉讓合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的規定,對錫盟中院要求其協助執行的內容,按實際情況屬協助不能,無法完成該協助通知書中的內容。
于紅巖于2014年5月19日成立自然人獨資的錫林郭勒盟輝瀾螢石銷售有限公司,并向錫盟中院申請將申請執行人變更為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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